
作者:严雨龙
从2月25日起,将在全国统一换发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2月11日中国青年报)
“统一换发”具有防伪标识的新记者证,善莫大焉。记者的身份可以由此得到确认,这对假记者横行应该是个有效的防范与打击,也有利于各级各类记者的统一管理和行业自律。但是,如果试图借此以使记者相关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等,得到保护与尊重,以及促进政府信息更加公开等,就有些“纸上谈兵”。
这个新记者证上,最叫人费解的便是“注意事项”的部分内容。记者证的本质是一种职业身份的识别。证件上之所以要附以“注意事项”,窃以为主要还是提醒持证者的正确使用,和被采访者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但该新证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等条款。显然这是一种“法规”警示。为何本是职业身份证,却搞成了“法令”文书似的“特别”。
其所谓援引的依据,似乎并不准确。有关政府信息(或公共信息)公开、透明的法规条例,以及对公共行政等的监督权、批评权,是针对社会公众而言的。记者并没有“独享权”和“优先权”。记者证可以这样标识,其他有证无证的职业人员又如何保证?其实,长期以来政府信息透明度不够,公开不全面及时,根本原因恐怕不在于记者采访受限受阻,而是公众知情度不够。即所谓的某部分群体“代表”公众知道了。而不可思议的是,近年来许多公共事件的披露,大多网民,但揭示的人就不是“记者”。虽他们没有证件,却揭示了真相。
法律规制是普适性的,而记者证只有在自然人持有并具体作为时才生效。如此特别“注意”,是否有将法规当行为“口令”般使用?“理由”正当与否,该怎么讲?提供“便利”和“保障”,该怎么衡量?有问必答还是有求必应?
当然,记者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与尊重。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记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只有通过法律才得以确保。记者也只有通过自己的职业作为,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而这些却不是靠一本证就能“保”的!
在信息时代,越来越显示出“人人都是记者”;也只有“人人都是记者”,才显得公共信息的透明与舆论监督的到位。记者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正义的担当者,一本证无足轻重,更沉重的还是肩上的那份责任与所具有的才情。因此,新记者证与其增加权利条款,还不如特别注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