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攀
2月8日14时许,贵州省德江县发生一起部分群众因舞龙纠纷围攻县政府事件,引来2000多人围观,部分干警和群众受伤。在德江县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后,目前事态已经平息。(2月9日新华网)
因为元宵城区舞龙纠纷,德江县政府竟遭部分群众围攻。此事虽小,却可以解剖麻雀。按照霍布斯的观点,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增进公民的幸福,公民在平等协议的基础上,让渡一部分个人权利,组成的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就是政府。应该说,政府的工作是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侵犯公民的权利。
具体到德江县这一事件。群众庆元宵上街舞龙,可视为个人权利;对于群众城区舞龙可能出现安全问题,进而影响群众利益的可能,德江县政府有两种选择:一是增加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群众舞龙这一权利顺利实现,二是禁止群众城区舞龙,从而一劳永逸地消除安全问题。显然,前一种是正确的,既不侵犯群众的个人权利,又保障了群众舞龙这一个人权利的顺利实现;而后一种,一禁了之,尽管没有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却侵犯了群众舞龙的个人权利——与政府保障群众个人权利的初始目的相违背,自然就招致群众的不满和反对。
当然,我相信德江县出于安全考虑禁止群众城区舞龙,并没有考虑到这些理论内容,而仅仅是为了群众安全这一良好的愿望。但也许正是因为没有这样深层次的理论考虑,才简单的一禁了之,才引发了群众的不满,才造成了群众围攻县政府这一严重后果。当然,我同样也相信德江县因为舞龙纠纷而围攻县政府的部分群众也没有想到舞龙是他们的个人权利,政府的禁止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而仅仅是基于舞龙是传统,政府不应干涉这样的朴素考虑。但也许正是这种朴素的想法和行为,促使政府在增进群众幸福、保障群众权利的理论上,必须做出深刻的思考。
事实上,假如德江县政府秉持手中的权力是服务群众、保护群众的,而不能因任何借口限制群众,哪怕以群众利益为由也不应被允许,那么德江县政府在处理群众城区舞龙可能引发安全问题上,就不会简单地一禁了之,因为一禁了之等于是,因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群众利益的假设问题,直接侵犯了群众利益的现实问题,自然会引起不满。
解剖德江县这一“麻雀”,政府决策者,特别是基层政府决策者,必须深刻地思考政府的目的,即,保障群众利益、增进群众幸福。唯有在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中秉持这两条准则,才能够在行政过程中,选择对群众权利和利益最有利的方式,而不是牺牲群众的幸福、侵犯群众的利益,哪怕再崇高的目的,都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