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悬挂在醒目位置的“苦脸”,直接影响到饭店的上客率(图片来源:青岛新闻网)
据报道,根据新近启动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今后公众在旅馆、酒店、游泳池、澡堂、美容美发店等场所消费时,可以看到悬挂在门口的笑脸、无表情、苦脸的公示单,分别代表那里卫生状况优秀、良好、一般。
按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对公共场所日常监督的频次也将参照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越低。对卫生信誉度C级的场所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据称,这样做可使消费者及时、便捷地了解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有关人士表示,“表情”的张贴是法律行为,如果强行撕掉将被处罚。
既然认为卫生部门的这种行为属于法律行为,那么给企业贴笑脸和苦脸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行为呢?由于卫生部门未提供法律根据,我们只能依据一般法理来分析。依据笔者的分析,这种行为性质上属于两种行为:其一,给企业贴笑脸属于行政奖励行为,属于给企业以荣誉上的奖励。对于行政奖励,我国尚未有专门的法律调整,但广告法上有明确规定。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卫生部门给企业贴笑脸标志,实质上会起到广告的效果,是直接以国家机关的名义给企业做广告,是变相用政府的信誉给企业卫生状况进行担保,性质与此前质监部门所推行的产品质量免检制度相同,违反广告法本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免检后来成了企业广告宣传的重要手段,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不待言。“笑脸”就更是公然的广告行为。此种行为的最大危害是,一旦“笑脸”企业的卫生状况出现差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如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则属于政府骗人。国家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凭什么为企业的不法行为进行赔偿?
其二,给企业贴“苦脸”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性质上属于荣誉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对于企业违反卫生法应当受何处罚,我国法律已有规定,其间并未见“苦脸”内容。由于法律已有规定,依据本条,卫生部门不得创设新的处罚,卫生部门所要做的仅仅是“执法”,而不是“造法”。对于企业而言,这种“荣誉罚”实际损害后果远远大于罚款处罚,部委无权创设。
问题的重要性还在于,卫生部门监管的旅馆、酒店、游泳池、澡堂、美容美发店等企业,数以千万计。卫生部门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进行有效的逐门逐户的卫生年检。制度一旦推行,客观上能力不足,最终极有可能变成政府部门的设权寻租行为。一旦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卫生部门不怕企业不来找上门赔笑脸,送礼物……
从实际可操作角度,如果卫生部门给企业贴上苦脸,企业半夜三更将其撕毁,卫生部门如何处置?他将如何证明这是企业干的,而不是社会上其他人干的?企业有保护“苦脸”标志的法律义务吗?
依我看来,这一规定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是瞎折腾。( 作者: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