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石川
今年7月7日在8楼窗户外倒提女儿引起民愤的胡滨军案有了最新进展:9日,成都成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未遂)对他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胡滨军具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其当天的违法行为被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10月10日《成都商报》)
父亲倒提女儿被以涉嫌故意杀人提起公诉,让人酸涩之中感到欣慰,它宣示了一个素朴的道理,再亲近的人,哪怕是自己的孩子,也是有独立意识的个体,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任何人,哪怕是幼儿的父母都不能也无权摧残和虐待孩子。胡滨军被提起公诉了,不管最终他会不会受到惩治或受到多大程度的惩治,这都是一个具有警示意义的标本,对其他家长来说,这起案例都值得咀嚼。
应该承认,在传统家长制文化依然存在的今天,有不少家长把孩子当作附属物,孩子的一切,包括孩子本身都是自己的,既可打得又可骂得,如果旁人置喙几句,这些家长便会更加恼羞成怒,内心恨恨不已。甚至把孩子完全当作器皿,当作实现自己理想或梦想的工具,想怎么打造就怎么打造,想怎么揉捏就怎么揉捏,于是我们看到,在鸡毛掸子的威慑下,一些孩子颤巍巍地学美术、弹钢琴。
有不少家长这样做,打的是 “为了孩子”的旗号。而这一理由同样是苍白的,不尊重孩子,不听取孩子的想法,恰是对孩子尊严的一种极大伤害。英国剧作家高尔斯华绥有一句名言:“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当孩子的个体尊严受到了伤害,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也许就因而受到不良污染。而一个长期受到家长虐待的孩子,也断然不会葆有健康的心理。
爱孩子就要尊重孩子,平等对待孩子,就要做好表率,就要通过一切文明的手段涵养孩子的独立意识、平等意识和民主意识,而不是用简单粗暴、蛮不讲理和背离伦理的方式对待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