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乔新生
最近一段时间,频频出现学术论文抄袭事件。人们发现,几乎所有抄袭者的论文,都是师生共同署名,东窗事发之后,学生独自承担责任。担任领导职务的导师要么以不知情为理由,推卸得干干净净;要么以管理不当为借口,只承担疏于监管的责任。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在学术论文上共同署名,那么,作者都享有著作权。如果发生侵权纠纷,应该区分共同署名人的法律责任。假如学生是在老师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学术论文署上老师的名字,那么,学生应当独自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老师知道自己的名字被借用,而没有表示否认的,视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老师就不能推卸自己的民事责任。
多年前笔者建议成立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专门受理这类案件。学术道德委员会是一个民间学术组织,它可以采取自愿的方式,签订学术公约。凡是接受并且加入学术公约的机构或者个人,都必须承诺自觉履行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的各项裁决。
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在新闻媒体或者专门的学术网站上,公开有关学术论文,供学术同行评议。凡是自愿加入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师生,都可以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投诉或者举报,利害关系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证据。如果提出抗辩理由,那么,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举行公开的听证会,邀请相关学术工作者发表意见,并且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旁听。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坚持以下原则:首先,应当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学者的正当利益。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嫌抄袭之前,应当维护事件当事人的学术尊严,不能发表诋毁他人信誉的言论,防止新闻媒体“滥杀”无辜。
其次,应当坚持专业评价的原则,区别著作权法,从学术思想和内容上对引起争议的学术论文重新作出评价。
第三,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的原则,通过调查学术论文撰写的整个过程,向公众呈现事实的真相。不少担任领导干部的老师根本不阅读原始文献,也没有亲自操刀上阵,而只是在学生的学术论文上签字,这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学术报告应该向公众反映中国当代学术界的原生态,让公众对某些担任领导干部导师的行为作出自我判断。笔者不赞成对那些不劳而获者上纲上线进行学术大批判。因为这样做很容易勾心斗角,党同伐异,排斥异己,转移公众的视线。
总而言之,我们在评论这类事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法律底线,不能用情感判断代替法律判断。许多表面相似的学术论文,或许蕴含着深刻的创新精神;许多看起来并不相似的学术论文,或许才是改头换面的抄袭著作。所以,社会各界在关注这一现象的时候,应当容许学术界用自己的评判标准,得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