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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酒后驾车你无所谓

  【相关报道】江苏:负责人酒驾 企事业将记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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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整治酒后驾车顽症,江苏省公安厅厅长孙文德签发紧急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从重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酒后驾车的,一律纳入企事业单位诚信不良记录。

  表面上看,个人的酒后驾驶行为和企事业单位诚信与否是完全不同的两种问题,将这两者联系在一起似乎是“牛头不对马嘴”,而且,在国人的认知习惯上,一般是不把酒后驾驶算作一种不诚信的行为的。但,宽泛地讲,醉酒驾驶也可以算作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不遵守交通规则、严重违规的行为,谈得上诚信吗?诚信的根本要求就是要遵守规则、遵守契约,不出尔反尔,醉酒驾驶显然是违反以上几点。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醉酒驾驶算不算不诚信,而在于这种行为该不该“株连”所在单位?

  我们似乎很提倡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不应该混为一谈,以此来看,结论很明显,那就是不该“株连”处罚企业。但实际上,领导者的个人行为是可以影响到整个集体的形象乃至利益的。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单位中的某位员工出了问题,该单位就失去了获评“先进”的资格;比如某外商仅仅因为看到某企业负责人个人的随地吐痰行为,就放弃了合作意向;比如李开复先生在给中国学生的一封信中谈到,仅仅因为几个中国学生不诚信,导致美国一些学校从此不再愿意招收中国学生……可见,个人的违规会对其有利益关联的集体造成不利影响——这不仅应该成为一种共识,也应该成为一种不成文规则。

  江苏省的规定将此规则制度化,是希望一些企事业的领导者,能重视酒后驾车这个问题,让他们意识到,这不仅仅只是个人问题,还会影响到所在单位的形象以及各种利益。但是,对此制度,笔者暂不敢断定它对遏制酒后驾车行为能有几分用处。试想,如果诚信记录不能对企事业的利益产生影响,此规定的“利剑”不起作用了,那它也就必然落于无用之地。在诚信体系并不完善的中国,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的。

  可见,该规定要起到确切作用的前提是诚信记录起作用,只有诚信记录能真正影响到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时,江苏省的规定才能借此底气十足:亲爱的头头们,别说酒后驾车你无所谓。

金鹰网特约评论员 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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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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