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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赔命新规定 谁看谁高兴

     【相关报道】广州拟规定医院见死不救最高可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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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迎接亚运盛事,广州紧急修改1996版《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否则可最高罚款2万元。

  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款2万元?这个规定好、这个规定妙。以在下推测,此规定必将得到社会各界的热烈欢迎。

  患者很高兴。困扰人们多年的医院见死不救的问题,终于有人重视啦。以前,医院见死不救顶多只须承担一点道德上责任,现在好了,要罚款了,这是多么大的一个进步啊。事实证明,穷人的生命也是值钱的——2万块呢!

  好医院很高兴。好医院本身就有责任感,他们从来就以救死扶伤为己任,有没有罚款措施他们都不会见死不救。以前,他们救人的举动被某些同行讥为“傻”,现在政府有了对见死不救的处罚,对正义之举等于是一种承认和褒扬,他们怎能不感到欣慰呢?

  不良医院更高兴。见死不救最高罚款2万元,有点像“挠痒痒”嘛。医院见死不救的很多都是危重病例,如果抢救下来的花费要比2万元高得多,会不会有不良医院一算经济账,宁愿出这2万元罚款也不愿救人?甚至,这样的规定还有沦为“医院交2万元就可以‘见死不救’”的可能:以前某些医院见死不救的时候其实心里也是忐忑的,要承担很多道义等方面的压力;现在好了,罚款一出,见死不救的行为便一笔勾销,立马就心安理得了!

  政府部门最高兴。首先,这是“为迎接亚运盛事”而出台的“仁政”,应该也算是一项“献礼工程”,政绩大大的。更重要的是,此规定一出,政府等于是把见死不救的责任一下子都推给了医院、推给了社会,政府摇身一变成了“甩手掌柜”和高高在上的“执法者”,政府医疗投入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弊病全部被巧妙地掩盖起来了,怎一个“妙”字了得呀!

金鹰网特约评论员  乔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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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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