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评论>>正文

建议国家买份保险

  【相关报道】我国拟规定被捕后无罪可获国家赔偿

点击浏览更多图片

  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明明无罪却被逮捕,如此遭遇实在堪比“窦娥冤”。因此,对于无罪而遭公权力机关拘留逮捕者,显然不能一句“无罪释放”便一了百了。当事公民所遭遇的冤情当然应该洗清,被公权力所侵犯的公民权利也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从这个角度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无罪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的草案,作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当然值得期待。
 
  不过,“无罪逮捕”有了“国家赔偿”兜底,固然是聊胜于无,但是,仅对“无罪逮捕者”承诺“国家赔偿”,其实还远远不够。无罪被拘留逮捕的公民,已然是被扣上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在被拘留和逮捕的过程中,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更是难以避免,而这些对于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显然不是金钱上的赔偿所能弥补和消解的。可见,即便有了“国家赔偿”,并不代表公权力机关与“无罪被捕者”之间相互扯平,两不亏欠了。恰恰相反,公权力机关不仅依旧需要公开向“无罪被捕的公民”道歉,对于违背公权力程序,涉嫌公权力滥用的相关责任人,更不能因为有了“国家赔偿”而被豁免。
 
  事实上,假如缺乏对于公权力严格而有力的约束和监督的话,“无罪逮捕者将获国家赔偿”不但不是公民权利的福音,反而极有成为对公权力滥用的纵容,甚至走向公民权利遭遇变本加厉侵犯的反面。个中逻辑也再简单不过,既然“逮捕无罪者”有了“国家赔偿”来承担责任,既然“逮对了”的功劳归我,好处我拿,“逮错了”的责任却无需我负,而由国家来担,那么,对于公权力机关和人员而言,不管公民有罪无罪,拘留逮捕了再说,倒未尝不是公权力效益和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赔偿由国家全权负责,公民权利反倒很可能置身于更加危险的境地,不善。若是让“逮错人”的警官及其单位来承担呢?那恐怕警官们和警官们所属机关要不办起事来畏首畏尾,要不最后都得吃不了兜着走——此法亦不善。如何是好?既然国家赔偿风险太大,咱国家何不买份保险试试?

金鹰网特约评论员 武洁

 金鹰网独家稿件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刘芳宇

重点推荐

相关评论

热点信息

环球 中国 社会 法制 文化

热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