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乔新生
前不久,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各省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组织专家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修改问题。湖北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专门召开座谈会,邀请笔者参加讨论《消法》修改问题。以下是笔者提出的部分建议:
首先,关于《消法》修改的基点问题。
《消法》实施以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积累了许多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消法》是一个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但是,在整个民事法律关系体系中,《消法》则是一个特别法。《消法》中所规定的许多权利,既要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但同时也要从宪法关于人权保护的表述中寻找依据。如果不能从宪法的高度思考问题,那么,《消法》在修改和实施的过程中,还会面临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人们注意到,现在越来越多的行业性法律,譬如邮政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商业银行法等正在成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些法律与民事基本法的原则格格不入,与《消法》的基本精神发生冲突。所以,修改《消法》,必须首先清理行业法律,让那些不符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成为历史,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笔者建议,此次《消法》的修改,应当从全面清理行业法规入手,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重新确定《消法》与这些行业法之间的关系,让《消法》真正成为不受行业法所左右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
假如没有看到《消法》所面临的真实处境,没有采取坚决的措施,修改或者废止行业法中有关妨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那么,《消法》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次,扩大《消法》的范围,必须注意《消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当前我国《消法》,把保护消费者的范围限定在民商事领域。换句话说,在社会、文化、教育、政治领域,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一般援引其他法律,《消法》退避三舍。假如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那么,必须首先解决《消法》与这些领域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譬如说,消费者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借助互联网络发表言论,公开评价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服务,其中既涉及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是援引《消法》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还是应该依照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消法》修改中加以认真思考。
第三,必须彻底理顺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关系。
立法机关在制定《消法》的时候,充分借鉴他国的经验,简单地罗列了消费者的权利,而没有对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认真梳理,这就导致《消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消费者权利相互摩擦,产生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消法》所罗列的消费者权利,并不是同一个层次的权利,许多权利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可是,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还是学术界,在宣传《消法》的时候,丝毫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使用《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非但没有减少成本,反而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消费者的投诉机制,在很多情况下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使消费者徒增烦恼。有时消费者不得不采用一种类似于“胁迫”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迫使经营者正视问题。假如《消法》能够解决消费者投诉难的问题,进一步减少消费者的诉讼成本,那么,《消法》就能真正发挥作用。无论是假一罚十,还是规定“冷却期”,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问题。正确的解决思路是,减少《消法》适用成本,在消费者权利清晰的基础上,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便利。
《消法》的立法初衷是,假定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防止消费者在谈判、协商和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不利的地位,事先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即使消费者不讨价还价,也能获得法定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消费者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代价,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消法》的修改不能体现立法宗旨,如果《消法》给予消费者许多实惠,而消费者要想获得这些利益,必须跋山涉水,不辞辛苦地提起诉讼,那么,这样的《消法》毫无意义。
所以,笔者向《消法》征求意见单位提出,此次修改《消法》既要注意技术上的问题,但更要注意价值取向问题。不能专注于技术细节,而忽视了根本性的问题。假如不了解《消法》的价值取向,不能实现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效对接,不能从根本上减轻消费者的负担,那么,即使《消法》给予了消费者许多承诺,这些承诺也很难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