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报道】员工未完成销售目标自罚当街爬行 雷倒群众(图)

前天下午4点多,4个年轻人,排成一线,在温州火车站前的大马路上爬行了近千米,用时半个小时。他们都是当地某企业的员工,这么做是因为没有完成销售目标,进行“自我惩罚”,也是履行对公司的承诺,据说都是自愿的。(6月20日《都市快报》)
无论是否出于员工的自愿,完不成销售指标,就让员工在马路上爬行,总让人觉得不是滋味。
说是“自我惩罚”,出于自愿,恐怕只有鬼才相信。试问:哪个员工自愿意在大街上爬行?所谓的自愿,不过是一种“无奈的自愿”,“强迫的自愿”罢了。
在大街上爬行,毕竟是一件非常尴尬和有辱人格的事情,大凡在些自尊心的员工,是不会主动请缨,给老板立下“完不成任务就爬行”的军令状的。很显然,这是一份“不平等的条约”,是老板单方下达的硬指标和死任务。迫于资方的强势,在就业形势紧张和激烈的竞争压力下,员工有什么办法?不“自愿”能行吗?
现在,有些企业,动不动就对自己的员工进行“超人培训”,或者“魔鬼训练”。广州一公司为了锻炼学员的自信和胆色,强迫女性员工在繁华路段,身着暴露醒目服装跳艳舞,甚至还当众向路人伸手乞讨;还有一家制鞋企业,让完不成销售任务的员工罚站晒太阳、吃鞋底等。不少员工不堪其辱,最后“走人”。这些缺少人性化的做法,不仅伤害了员工的人格,也会毁掉企业的前途。
企业的发展虽然离不开员工的业绩,用一定的奖惩措施来激烈员工,更是无可厚非,但是,制定再高明的奖惩制度时,都必须想到员工他们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公司的“员工”,那么,就必须尊重他们作为人应该受到的尊重,而且这种制度必须建立在双方人格平等的基础上。在我们的文化传统里,我们的社会语境里,“人爬行”其实是一种人格的侮辱。一套科学有效的奖惩制度,员工的业绩如何,要用制度说话,该奖的奖,该罚的罚,体现公平竞争,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像“当街爬行、不吃早饭、不洗澡”之类的惩罚,确切地说,应该叫“体罚”,只会伤害员工的人格和自尊,员工是不会心服口服的。
有人提出“企业文化最有竞争力”,一个企业,无论大小,都应该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只有品牌文化,才有品牌企业。人文精神是一个优秀的企业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只有让每位员工都能抬起头来走路,企业才能走得更远。
金鹰网特约评论员 李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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