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张铁鹰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关注的“邓玉娇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这个结果出乎我的意料,我想,也出乎许多人的意料,因为既然此前警方认定“防卫过当”的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一般来说,她是要被刑的,可在民意的影响下,只能判决缓刑。
邓玉娇恢复自由身,实际是民意的胜利。虽然判决书写明“对其免除处罚”的理由,是“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情节”,可谁都知道,如果没有舆论的声援,没有充分的民意表达,这样的判决结果,邓玉娇想都不敢想。因为警方案情表述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开始的“按倒”变成了后来的“推坐”,这说明有人动用行政力量,企图给邓玉娇“加重罪行”。
舆论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一直存在,过去,我们看一些判决书,其中常会有“民愤极大”,“民愤”就是一种社会舆论。十几年前,郑州警察张金柱因撞人致死被判了死刑,临刑前,张金柱就说“是舆论害死的”。邓玉娇的情况与张金柱的不一样,可就舆论影响案情、影响判决结果来说,道理是相同的。
邓玉娇恢复自由身,许多人感到高兴,可舆论影响下的判决无论如何,不能算是利好消息,因为这不是法律本身的胜利。如果法律做到了真正的公正、公平,如果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力量左右完全独立办案,那么“邓玉娇案”从一开始,就不会有行政干预,就不会一些不正常的情况发生。
“防卫过当”的邓玉娇能被“免除处罚”,应该感谢广大的网民,应该感谢舆论关注。可是,邓玉娇能感谢法律的公正吗?有罪的邓玉娇恢复自由身,她本人不应过度高兴,舆论不应过度高兴,因为在向法律公正目标前进的道路上,我们还要披荆斩棘,还要走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