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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可以后悔就是允许冲动

     【相关报道】消法将进行15年来首次大修 买房有望获后悔权

买房允许“后悔”(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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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15年来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修改将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取代三包;对于网上交易和大宗消费,消费者应该享有后悔权。(《成都商报》6月10日)

      毫无疑问,后悔权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之内,这将是一个巨大的司法进步。相对于经营者,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就需要法律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更加到位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不过,在我看来,我们首先有必要厘清一点:消费后悔权并不是“消费冲动权”,莫要予以误读。

      究其本质而言,消费后悔权是消费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一种延伸扩展,“后悔”建立在消费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某种“侵犯”的基础上——在信息不对称的消费语境下,消费者可以利用后悔权来达到维护权益的目的。譬如网上交易和商品房的销售,因为是远程交易和“预支付款”,当商品到手之后消费者发现其质量和价格并不如经营者所宣传的那样“出色”和合理,经过对比和权衡之后,消费者会再次做出的理性消费选择——退货,这即是正当诉求,可受法律保护。而在消费信息对称的语境中产生的相对平等的消费交易,譬如那种因为一时冲动的购物,则不应归属于消费后悔权适用的范畴。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制度性完善,是对于消费信息不对称、消费地位不平等的可控性“校正”,而非立法保护手段的泛化和滥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消费者可以无条件地、单方面地任意撕毁合同”。如果消费者后悔权与“消费冲动权”划上了等号,市场的正常秩序就会受到侵害,而最终还是要体现于消费者利益受损。

      更重要的是,正如专家所言,消费后悔权法定化离不了一个重要的前提: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较高,即所谓的“恶意退货”现象不会成为常态。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我们有没有为消费后悔权的法治推行,准备好相应的社会诚信的道德与制度环境?答案或许并不能让人乐观。

      所以,必须要尽快完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关诚信规范机制,对社会各领域的个体失信或者集体失信行为制定到位而明确的惩戒标准。这是消费后悔权能规范适用、落实到实处的一个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所谓的消费后悔权只能是“看上去很美”,要么难以在现实中落实,要么沦为“冲动型消费”甚至是恶意消费的遮羞布。

金鹰网特约评论员 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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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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