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司给女下属发黄色短信,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在办公室对着女同事大讲荤段子,影响对方的正常工作,这些今后都可能属于“性骚扰”的范畴。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据5月22日《京华时报》)
不可否认,从维护妇女自身的权益出发,有必要对一些“黄段子”进行整治,从出发点来说,这是极好的。但是这句话的潜台词是“不具备可操作性,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确实,对于“黄段子”,算不算“性骚扰”,这个很难确定,而对于一些生活中的词语,算不算“黄段子”又是一门大考!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包含“安全套”“避孕套”的短信和说话算不算“黄段子”,如果算,那么开“夫妻保健”店的人可以关门大吉了,因为他们要不被“性骚扰”,要不就是“性骚扰”别人。一言以蔽之,他们做了违法的事情,而如果继续开店的话,他们则是“知法犯法”,而相关部门也有渎职的嫌疑。同样,即便是一些成人笑话,比如“推车”“射”等词语,本身在很多人看来是再普通不过的词语,可是在某种特定的语境,还是给人十足的“暧昧”感,让人想入非非,这样的词语算不算“黄段子”?算的话那么《现代汉语词典》应该改版删除这些词,可是一旦删除了,那么这些词用于生活的语境咋办呢?如果不算的话是不是有没有达到有效遏制的结果?这的确是个两难的选择。
其实,对于是否是“黄段子”的终极目的还是判定其是否为“性骚扰”。所以,黄段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黄段子的语境和情况,以此来判断是否“性骚扰”成立。同样的,这样更多地趋于理性,也没有所谓的“国际标准”,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情况下,凭借理性难免有失偏颇,而且也很容易陷入“徇私舞弊”的地步。
同时,我们自然不能对生活中的各种“性骚扰”现象听之任之,一方面不利于传统道德的发扬和传诵,另一方面,这样的行为极大程度上危害了家庭的和谐安定。人毕竟是有“七情六欲”的,有时难免被欲望冲昏了头脑。其实,最能代表妇女权益的还是妇女本身,他们对于所谓的“黄段子”感动恶心,难以忍受,那么法律就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他们的权益。之前,便有建议“女性提出反感便算性骚扰”,其实,这也是在目前这样状况下一个最中庸的做法,可谓“量体裁衣”!
将“黄段子”定义为“性骚扰”很明显是削足适履,是不可取的行为,更何况,在公众场合,很多成年人在一起的时候,开开黄段子玩笑完全可以提高热烈气氛,而且彼此心知肚明,也不至于“低俗”。“接受者”是最有权益说话的人,而且也只有她说的才算!
金鹰网特约评论员 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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