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清
安徽阜阳颍州区南塘村的村民,在一位海归的帮助下,将西方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改造成乡村版的“萝卜白菜规则”,应用于日常的开会议事。据称,学习“萝卜白菜规则”后,唯领导是从的领导人文化,与谁也不得罪的老好人文化,都得到了有效解决。(《新文化报》2月11日)
对南塘村的“萝卜白菜规则”,有人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说它体现了政治民主的可爱。然而我却疑心,这样一则新闻只是篇公关稿。报道中说,那位曾在美国留学的海归,因痛感中国人开会的无能,成立了公司,专门推广所谓罗伯特议事规则。报道中没举出一个实例,表明南塘村用“萝卜白菜规则”,解决了什么具体的问题,只说村兴农合作社负责人说它“高”。
我并不否认基层需要民主,也不反对村民在开会议事时,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规则,来防止吵架、相互攻击,以及表决时的“一边倒”。但是,罗伯特议事规则再科学,它也只是形式上的规则而已,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在很多并不民主的国家里,都有很完备的选举规则,但事实证明那不过是做样子的。同样地,村民开会议事的程序变民主了,也可能只是外表。
根据南塘村的农村版罗伯特规则,会议主持人是中立的,在主持期不得发表意见,有权打断跑题和违规发言,最后表决时自己必须最后进行。这样的方法,似乎可以避免强人政治,大家唯领导是从,然而,有高度权威的领导即使在台下,以普通村民的身份发言,他能给大家的影响力,与在台上其实是相差不大的。就像曹操换了侍卫的装束,“英雄”气一点也没减。
当然,根据“萝卜白菜规则”,对议的事是要进行表决的,在台下的领导,并不能强制村民赞成或反对。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是,农村的事情往往较复杂,很多事情不是经过票决,就能作决定付诸实施的。比如,有人在会上提议修一条路,可能多数人都会举手赞成。可赞成之后,修路的钱怎解决呢?如果强制集资,会对少数人的权益造成伤害,是绝对不合适的。
更重要的方面,在西方政治制度设计中,议会、政府与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和平衡。但在中国的乡村,并不存在这样的分权制衡体制。我不知道,“萝卜白菜规则”在南塘村,是只应用于那个兴农合作社,还是应用于村里的所有事情。但我知道,村民的利益冲突,有时候是相当大的。在会议上大家都是绅士,不代表就对多数派服气。假设在表决中,强势的村领导落败了,他将表决结果扔在一边,执意按自己的想法去做,谁能够来对他进行制约呢?
另外,村民的开会表决结果,并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比如,获多数村民通过的做法,可能是违法的行为,但我们在“萝卜白菜规则”中,只看到发言和表决的规则,看不到对表决结果裁决与具体执行的规则。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民主不被一些“能人”操纵和滥用。只要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就获得通过,有时候或许是很危险的。
必须承认,村民学习先进制度,制订出议事规则,本身是值得赞赏的。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基层的探索实践。但笔者必须指出,独木不成林,民主制度需要有配套,只有“可爱”的议事规则,是很难走得远的。或许,南塘村村民对“萝卜白菜规则”的兴奋感,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但该规则能否被长久执行,本身就要打一个问号——如果哪天有村民提出,罗伯特是老外,那海归也非本村人,咱为啥要照搬西方的规则呢,废除它吧——是不是会很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