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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牌评选到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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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将充分利用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在探索建立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的基础上,全面建立质量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严厉惩处企业失信行为。(1月12日新华网)

  质检总局宣布要建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让我首先想到了质检总局当年大力推动的名牌战略。数年下来,中国名牌倒是评出来不少,可社会质疑却更多。由于获取中国名牌荣誉的产品不断曝出质量问题,评选公正性和公开性遭受非议,加之获得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三年免检资质,等于用政府部门公信力为企业做质量担保,特别是直接或变相的权力寻租泛滥,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中国名牌评选多年来一直备受诟病。

  去年《反垄断法》实施后,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第一案”的被告。其中,质检总局将参与名牌评选资格和指定的电子防伪码相捆绑,就是上诉内容之一。虽然国务院随后发文明确:质检总局今后将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可中国名牌评选仍在继续操作,只不过转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实施。

  再来看质检总局准备要建的黑名单制度。正如当初实施名牌战略乃是出自一片良好初衷,建设黑名单制度同样不失为严厉惩处企业失信行为的有效举措。问题只在于,由质检总局来建黑名单,是否合适?会否变味?

  既然欲建黑名单制度,必然需要同步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正如获取中国名牌称号可以免检三年一样。假使建名单者与实施处罚者同样都是质检总局,相互之间必不存在任何制衡与监督,如此,权力寻租的空间就凸现出来了。企业会为挤上名牌榜单而使尽浑身解数,当然同样会为避免进入黑名单而不惜糖衣炮弹。假使上不上黑名单不仅在于产品质量好坏,更在于企业的公关能力强弱,黑名单不仅会失去公信,而且会将企业行为引向歧途。

  此外,与名牌评选一样,作为质量信用评价方式的一种,建黑名单也离不开主观评价。上黑名单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种惩罚,在没有直接套用的傻瓜模式而是有一个主观评价过程的情况下,由质检部门来做,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难免会有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多重处罚以及选择性处罚的嫌疑。因此,如果我们真的需要一份黑名单,那么首先需要也不是黑名单的直接结果,而是详细的评价规则与透明的评价信息。

  本质上,企业质量诚信不是“评价”出来的,而是“监管”出来的。质监部门负有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责,质检质量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产品质量,提高自身质检品质当为质检部门的第一要务;否则,即使把黑名单建起来了,真的很难说企业上黑名单有没有质检部门的“一半功劳”。公众所期待于质监部门的,是极力提高质检品质,同时做到对质检信息的及时完全公开。至于黑名单,倒不如交给公正第三方或者利益攸关方来做,或许会更好。(作者:舒圣祥)

编辑:何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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