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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显:法院改革的现状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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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推进法院司法改革的十项任务,内容涉及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大司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据悉,这十项改革任务,也将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的深化司法改革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业已启动,改革目标也将从法院的日常工作机制,转向人事、经费、权力配置等深层次问题,《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大幅修改,亦将随之展开。值此变革之际,有必要总结之前十年法院改革的利弊得失,直面深化改革必须回应之问题,并就本轮改革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建议。

  1 当代改革纵览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伴随经济改革的开始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实施,人民法院的审判体制逐步得以恢复。这一阶段与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重建,也奠定了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基础。

  第二阶段是从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刑事诉讼法》被修订,法院也进行了以庭审改革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从过去以法官主动调查为中心的职权主义,逐步转向以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当庭质证为中心的对抗主义。这一阶段的改革,可以说是以下级法院为主导,自下而上,自主自发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动立法,对改革成果予以确认。

  第三阶段开始于90年代末,随着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司法改革正式从公、检、法、司各自为政的局面,进入了由中央统一部署,自上而下,协调推进的阶段。尤其是十六大之后,中央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并发布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2005-2008),都是贯彻落实上述意见的产物。

  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要求后,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随之制订了深化司法改革的意见,经中央政治局批准通过。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开始酝酿落实上述改革意见,这不仅意味着司法改革将向纵深推进,也预示着第四阶段司法改革工作的启动。

编辑:许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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