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检察院1月6日下午对外公布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1月7日《广州日报》)
消息一出,争议四起。一些网友认为这是变相赋于老总们犯罪免罚的特权,有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因为不拘留、不逮捕,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这只不过是采取一种对企业发展和稳定相对有利的方式来追责罢了。
不管任何人触犯了法律,实施了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毫无疑问,但法律追究责任的方式是多样的。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司法部门可依法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并非对所有涉嫌犯罪的人都要实施拘留、逮捕,在犯罪情节轻微,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并且提供了保证金或保证人,不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虽不能脱离司法机关的控制,要做到随传随到,但还可以正常上班生活。可见,“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这并非赋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特权,而是本就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那么,舆论和网友为何对“老总涉嫌一般犯罪不拘捕”产生误解呢?这其实有现实的原因。法律对一般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采用的是赋权式规定,即司法机关可以决定采取拘留、逮捕,也可以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可现实的情况是,司法机关采取拘留、逮捕成为普遍,而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反成了例外。现实中,有钱、有势、有关系者可以享受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待遇,而无钱、无势、无关系者则一般是被拘留逮捕关押。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这一法律规定的正常的措施,反而成为特权,甚至成为司法交易腐败的手段,成为腐败司法人员敛财的工具。从这一角度而言,“老总涉嫌一般犯罪不拘捕”可以算是赋于企业经营、管理者们法内“特权”。
显然,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涉嫌一般犯罪不拘捕”应成为普遍的原则,即不管是老总还是普通人,当他们涉嫌一般犯罪时能不拘捕的,都不应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而应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方式,而这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规定。
金鹰网特约评论员 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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