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6日,广东省检察院公布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要求检察院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对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1月7日《广州日报》)
前不久,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曾指出,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广东省纪检委相关负责人近日也表示,"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要把严肃查处案件与维护企业稳定统一起来,与企业共渡时艰。"广东省检察院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与两位高官表态同出一辙。实际上就是对这些表态的具体化。
看过美国电视剧《CSI美国犯罪现场鉴证》的人知道,在美国经常会发生地方检察官使用裁量权不起诉的情形,这是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的必要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一直强调推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我赞成对检察院限权,对所有公民都保持足够的谨慎。
经济下滑、工厂倒闭、员工失业,确实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检察院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的初衷可以理解。表面上看,检察院对涉嫌一般犯罪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可以维护企业稳定,帮企业解困。但是前提条件必须是理由充分、程序正义。检察院不能以牺牲法律公平与社会长期稳定的代价来维护企业的短期稳定与利益。从长远来看,对企业老总网开一面,其负面效应不可小视。
检察院对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一般犯罪不予拘捕,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处理不慎,维护稳定可能会成为企业老总的一块"免罪金牌"。这不仅容易让检察官突破法律底线,伤害司法公信力,而且会助长企业老总的犯罪气焰,让他们产生身份高人一等,可以规避法律制裁的错觉。甚至肆意违法经营,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从一般犯罪嫌疑人蜕变成为企业大蛀虫,对老总本人不利,给社会与企业造成更大的不稳定。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管你是老总还是乞丐,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个体。违法犯罪的性质并因个体的身份、地位而发生改变。翻遍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也找不到以企业负责人可以免罪的相关条款。地方检察院并不具备司法解释权,不应在刑事犯罪这样严肃的问题上滥开口子。
再说,什么案件叫一般犯罪,什么样的犯罪行为不予拘留、逮捕,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认定尺度完全掌握在检察官的手中,由他们自说自话。由于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果相关规则不清晰、不透明,又缺乏社会监督环节,广大公众根本没有知情权与话语权。模糊的"一般犯罪"规则,容易将检察官办案引入误区,甚至滋生司法腐败,造成应拘不拘,应捕不捕的尴尬局面。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千百年来人们朴素的法律理想,而广东省检察院为了应对企业经济危机,对企业负责人与技术骨干网开一面,实际上传递出法外开恩的错误信号。笔者担心,一旦这样的办案逻辑被克隆,很容易造成企业老总不受法律约束的错觉。这不仅会滋长犯罪分子的气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削弱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还可能诱发司法腐败,动摇公众对法律精神的信仰,降低司法公信力,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因此,在我看来,如果仅仅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帮企业解困,检察院就随意对法律精神进行变通,无论对经济发展全局,还是对法治社会建设成果来说,也是一种折腾。
金鹰网特约评论员 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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