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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直气壮的建设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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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12月22日报道,国务院办公厅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六项措施,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并明确“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增加经济
适用住房供给”,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对于资金来源,“意见”提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部分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试点方案”。

  在社会各方近来一再“唱衰”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新的2008房地产政策国6条,可以说是从政策上对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种种怀疑、动摇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正面回应。在此情况下,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的、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各项措施,理直气壮坚持和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理直气壮的建设好经济适用房,让这一制度造福于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我们承认,经济适用房制度有其不够完善之处,比如有限产权、认购条件的确定、交易和退出机制等等,在多个环节有不够公平、甚至容易滋生腐败的政策漏洞,但是,我们对此应当客观分析:这些不完善之处,有那些是制度本身的设计因素,又有多少是在执行环节中、由于执行不到位所造成的?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既定政策相比较,是应当彻底否定这一制度还是在执行中完善?我认为,毫无疑问的应当选择后者。

  经济适用房制度,近年来为什么在落实中屡遭扭曲或异化?除了制度本身尚需完善以外,我认为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原因是利益导向,即:在商品房与保障房面前,由于商品房能够为地方或者团体带来更多的利益,而经济适用房不仅难以带来利益,反而还需要政府增加投入,再加之对建设过程中的政策限制,如开发商利润“不得高于3%”等条件,使政府、开发商都没有积极性,保障性住房长期欠账,据原建设部2007年2月通报的检查结果,全国11个县级市和4个地级市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建设落实情况更差。曾经一段时间内,似乎保障房政策成为房地产市场低迷的“罪魁祸首”,因为有“专家”称:保障房政策分流了自住房需求市场,对商品房构成“冲击”,随之,取消经济适用房制度、停建经济适用房的消息也越来越多。

  我们认为,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越是应保持清醒,越应当坚持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因为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经济适用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廉租房代替不了经济适用房的作用。同时,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也需要营造有利于贯彻落实的社会氛围,比如对一些严重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者的责任。这方面,过去做的比较差,曝光的事例多,纠正或追究责任的少。

  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并对相关政策予以细化;现在,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资金来源等做出部署,这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问题,作为民生工程的重大问题来抓,地方政府部门也应当高度重视经济适用房制度对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积极作用,认真抓落实,决不能再犹豫,更不能采取停建、并轨等边缘化政策,应当真心实意的为中央分忧,为实现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住房梦想做出努力。(作者:李季平)

编辑:许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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