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评论>>正文

公交“通缉”逃票女生很雷很暴力

 

      乘坐公交车逃票、使用假票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这种做法确实让公交司机头疼不已。11月29日,广东惠阳市公交公司为了杜绝乘客逃票、使用假票,竟然将一名使用假月票的学生的假票和照片复印多份,张贴在多辆公交车上进行公示,对该学生予以“通缉”。如此雷人做法,被网友捅到网络上,引起网友一阵口诛笔伐,质疑公交公司是法盲。(12月5日《现代快报》)

      从法律的角度看,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实际上是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消费合同关系。女学生伪造假月票乘车,不仅给公交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丧失诚信道德,无疑十分错误,应该受到道德舆论谴责,如果逃票数额较大,还应受到法律惩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交公司有权在多辆公交车上“通缉”使用假月票的乘客(何况还是未成年的女中学生)。

      当然,笔者能够理解公交公司这么做也有其“苦衷”:因为乘客逃票数目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不深,即使把逃票者交给警方,警方也不便处理,只能“捉放曹”,达不到遏制逃票的目的。作为公交公司加大管理力度,遏制逃票行为,避免经济损失,其初衷可以理解。我们也不可否认,将使用假月票的女生照片张贴到多辆公交车上,这样的“通缉”重典,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让乘客基于脸面成本考虑,不敢逃票。

      但是,在法治社会里,无论是执法者、企业还是公民,其任何行为都不能违背法治精神。处置使用假月票的逃票者也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把道德舆论与个人情感凌驾于法律之上,私设“公堂”,给逃票者“定罪”,陷入以毒攻毒、以暴制暴的怪圈。拿本事件来说,使用假月票者固然可恨,但她也有人格尊严与法律权利,使用假月票者毕竟罪不至“通缉”。

      按照法律规定,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谁授予了公交公司“通缉”他人的权利呢?正如有法律专家所言,公交公司私自张贴逃票者照片、公布其所在学校与姓名,涉嫌侵犯了该中学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该公交公司还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尽管公交公司负责人认为这只是件小事,谈不上什么违法。但事实上,公交公司的做法涉嫌多重违法,套用一句网络流行语:公交“通缉”逃票女生很雷很暴力。如果大家都认为可以践踏他人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话,那么这种所谓的“权利”就异化成了目无法律。这显然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何况,如果被“通缉”示众的学生家长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公交公司,公交公司还真是吃不了兜着走。(作者:胡艺)

编辑:王雅坤

重点推荐

相关评论

热点信息

环球 中国 社会 法制 文化

热点信息